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春**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春**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春**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春**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4786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