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袁*、第三人河**政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袁*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均在河南省××工区,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