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周*为离婚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6月16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内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