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与被告阳光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中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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