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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澄诉被告单**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澄的委托代理人穆**、被告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澄诉称,2015年3月上旬被告因装修房屋,在安装地暖时因安装不当造成地暖管道漏水。因漏水问题严重,造成位于楼下的原告家中屋顶、墙壁、门框、地板严重损坏。该次损坏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此事件,但被告态度恶劣,均以造成损坏是因地暖装修施工不当造成为由拒绝向原告赔偿。无奈之下,原告为此次损失做了房屋装修损失评估报告来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9625.4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损坏评估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单**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实,不是我们安装地暖造成的漏水现象,事实是因为原告自己改装烟道造成的,所以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居住于洛阳市**河柴集团北01号10栋4门101号,被告单**住在原告家楼上201号,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5年3月上旬原告发现其房屋屋顶、墙壁、门框、地板因漏水被损坏,原告找被告反映后,被告找来地暖公司人员为原告修理,后双方因费用问题协商未果。2015年8月11日,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洛永凯评报字(2015)第041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原告被损坏的房屋装修的维修费用评估值为9625.45元。

本案审理中,经现场查看,原告房屋屋顶的墙面、厨房门框、客厅地板均不同程度遭水浸泡受损。原告主张在其向被告反映后,被告关紧了地暖阀门,后未再发生漏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被告家漏水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单**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房屋漏水是因为原告自己改装烟道造成的,与现场勘验的事实不符,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房屋经评估被损坏的房屋装修的维修费用为9625.45元,被告对该评估结论不认可,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评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9625.4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因未提供有效票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许**赔偿房屋损失9625.45元。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0元,由被告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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