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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全斌、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丰诉被告全*、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全*、董**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丰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全*、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丰诉称,2013年1月10日全*向其借款10万元每月利息3000元,董**为其担保。现全*未还借款,请求判令全*、董**连带偿还借款10万元以及2013年2月1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

被告全*、董**均无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用于证明全斌借款10万元及董**担保的事实。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月10日全斌向杨**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董**为全斌借款的担保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全*向原告杨**借款10万元,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至今已近三年,全*有义务立即返还,并应当依法支付利息;董**作为保证人在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全斌应当偿还借原告杨**100000元以及2013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息20‰的利息;

二、被告董**对全斌以上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以上确定的义务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41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全*负担2428元,被告董**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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