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季*故意毁坏财物判决书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王*、鲁山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诉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某与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国印、冯帅旗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卜**与洛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全斌、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