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侯德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诉至本院。原告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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