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仝**与被上诉人石*某、石*男及原审被告石**、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仝**、被上诉人石*某的法定代理人石希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石*男及其法定代理人暨原审被告石**、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