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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仝**与被上诉人石*某、石*男及原审被告石**、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仝**、被上诉人石*某的法定代理人石希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石*男及其法定代理人暨原审被告石**、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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