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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陈某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一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婚生女徐**随陈某某生活,根据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离婚时分割财产应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二审将房屋面积较大的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0号3号楼12层22号的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并无不当;原审依据双方收入情况,判决徐*甲每月支付婚生女徐**抚育费3000元适当。关于郑州黄**有限公司的股权,二审已经查明徐*于2009年12月7日以120万元转让给他人,二审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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