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周诉被告河南翼**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周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民诉法规定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原告李**起诉状所载明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在本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