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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