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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