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所有的豫P×××××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