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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李**所有的豫P×××××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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