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红撤回对被告刘**、驻马店**道办事处及中国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江*红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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