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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煤炭工**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郑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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