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逖悉**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杨*、洛阳泰**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逖悉**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逖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逖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洛阳**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