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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