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陈**、苏**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陈**、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付**系被执行人苏**之妻,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所欠,付**负有共同承担债务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追加苏**之妻付贤*为本案被执行人。
限被执行人付贤丽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周口**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