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苏**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陈**、苏**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陈**、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付**系被执行人苏**之妻,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所欠,付**负有共同承担债务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追加苏**之妻付贤*为本案被执行人。

限被执行人付贤丽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周口**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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