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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广州市好想你商贸**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诉被告广州市好想你商贸**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搜集更多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本案受理费29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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