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诉被告广州市好想你商贸**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搜集更多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本案受理费29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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