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绿**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绿**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绿**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绿**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2元,减半收取6011元,由郑州绿**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