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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