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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郑州筑**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郑州筑**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6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王**均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王**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67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撤回起诉;

三、准许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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