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商**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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