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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形势抢劫一案

审理经过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形势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形势及其辩护人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1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形势伙同卢**、张**(二人均已判刑)在淅川县厚坡镇饶营村东边公路,遇到新野县王集乡张庄村陈XX等三人卖棉花路过此处,卢**诬说陈XX压秤少给十斤棉花,并将陈拦住。卢**用铁棍抽打陈,张形势用拳头打陈的面部,张**拉住陈的自行车不放,胁迫陈掏出三十五元现金,三人逃离现场,所抢现金三人平分。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张形势供述,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卢**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形势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形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张形势不构成抢劫罪,不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2、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初犯等从轻情节,并向本院提交卢咀村干部卢XX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张形势本人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意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形势伙同卢**、张**(二人均已判刑)在淅川县厚坡镇饶营村东边公路,遇到新野县王集乡张庄村陈XX等三人卖棉花路过此处,卢**诬说陈XX压秤少给十斤棉花,并将陈拦住。卢**用铁棍抽打陈,张形势用拳头打陈的面部,张**拉住陈的自行车不放,胁迫陈掏出三十五元现金,三人逃离现场,所抢现金三人平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形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陈述,证人卢**、陈**、陈**等人证言以及书证物价鉴定、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形势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形势与已判卢**、张**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形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故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形势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只有投案意向,但没有实际投案,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犯、初犯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故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形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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