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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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