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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孝敬老人,且被告经常到原告单位吵闹,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的前妻的逼迫,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和睦、幸福,故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45000元应依法分担,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帮助款3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称在被告处的婚后共同财产有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两轮自行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床一张、冰箱一台,未提供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称婚后共同财产有原告三子王*购买的大货车一辆及600000元现金,均未提供证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称婚后共同债权有被告妹妹欠原告18000元,未提供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称婚后共同债务有:欠王庆志30000元、欠刘*15000元,未提供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称婚后共同债务有欠柿园乡的郭**45000元,提供借条一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被告于2015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又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与被告朱*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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