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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