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顾**与原审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顾**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自愿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原告顾**撤回起诉。
撤销本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10170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审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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