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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立品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丁立品、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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