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丁立品、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