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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段**与原审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段**与原审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段**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自愿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原告段**撤回起诉。

撤销本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10140元,减半收取5070元,由原审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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