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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物文史馆与黄**、河南**基金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人物文史馆诉被告黄**、河南**基金会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南**基金会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河南**基金会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务外环某号楼某楼某号,属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河南**基金会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郑**务外环某号楼某楼某号并提交其在该处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郑**务外环某号楼某楼某号不属本院管辖且被告黄**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亦不属本院管辖。且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郑州市金水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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