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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江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诉被告江满意、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江满意、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牛**诉称,2012年至2014年江满意和张**承接扶沟县惠民小区工程期间,牛**先后向二被告提供建筑板材和方木共计195265元,后江满意和张**先后支付货款170000元,下余25265元,二被告相互推托,一直未偿还。故请求判令江满意、张**偿还牛**货款2526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江满意辩称,本案所涉及的工地是江满意承包的,张**投入的有股份,债务应由江满意与张**二人共同承担,因工地的帐目没有清算,江满意不同意支付所欠牛孟玲的货款。

张**辩称,张**虽然名义上入股,但并没有行使股东的权利,只是为工地帮忙,张**不应该偿还牛**的货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江满意承包位于黄泛区四分场的惠民小区,承包后,江满意与张**协商,张**入股共同参与承包,但二人未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进行明确协商。2015年7月份工程竣工后,江满意与张**未对工程款项进行清算。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3月23日期间,牛**向江满意承包的工地提供建筑板材及方木等货物,共计货款195265元,截止2014年11月份最后一次支付货款,江满意与张**共向牛**支付货款17万元,下余货款25265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江满意在承建惠民小区后,经双方协商张**也参与了工程股份,二人属合伙经营。江满意与张**对所欠牛**货款25265元均没有异议,虽然江满意与张**对合伙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未进行约定,对合伙帐目也未进行清算,并不能作为二被告不予清偿合伙债务的理由,二被告作为合伙人依法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牛**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526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满意、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货款25265元,二被告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为216元,由被告江满意、张**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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