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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月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豫PM728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扶沟县工业园区中泰路与长丰路交叉口附近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车的邵某某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史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后用肇事车辆将被害人邵某某送往扶**民医院进行抢救并在医院等待交警依法处理。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孟某某证言;5、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现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史某某系初犯,偶犯,是过失犯罪;2、受害人是未成年人,骑电动车的行为本身有过错,应该减轻被告人的过错责任;3、被告人史某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4、事发后被告人史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受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史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豫PM728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扶沟县工业园区中泰路与长丰路交叉口附近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车自行车的邵某某(12岁)发生相撞,两车辆受损,被告人史某某下车后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后用肇事车辆将被害人邵某某送往扶**民医院进行抢救并在医院等待交警依法处理,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史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史某某随交警人员到交警队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6年2月28日,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除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司扶沟支公司投的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保险金额共计422000元)由被害人亲属主张权利外,被告人史某某亲属再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1万元(已赔付)。现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史某某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被告人史某某的户籍证明;扶**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110接警记录、扶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事发后被告人史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并随交警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肇事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史某某有驾驶证;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3、证人孟某某证实了2016年2月9日9时40分左右乘坐史某某驾驶的车辆走行驶到中泰路与长丰路交叉口时撞住骑电动车的邵某某,史某某下车打110及120电话后将邵某某送到医院的事实;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5、尸表检验记录及尸表照片,证明被害人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史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认定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史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后随交警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被告人史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经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史某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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