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郑州大**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乔*与被申请人郑州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乔*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郑民申字第626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司的委托代理人骈双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大**司配合乔*办理位于中原区汝河西路8号院卧龙花园7号楼2单元402号房屋的房产证;大**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买卖合同只产生债权请求权,不产生物权。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系物权登记机关的权力,且大**司房屋处置问题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乔*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乔*的起诉。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乔*再审诉称:1、乔*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大**司配合办理房产证,系其合同义务,故双方的纠纷是合同纠纷,是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审认定有误。2、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未将是否为“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要件,所以原审法院以“大**司房屋处置问题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认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是错误的。综上,原审驳回起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大**司辩称:大**司事实上确实将房屋出售给了乔*,乔*也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也已经交付其使用,现在无法办证的原因是,大**司在把房子卖给乔*前,用涉案房屋做了房产贷款抵押,现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给银行,造成协助办证不能,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乔*起诉称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涉案房屋业已交付使用多年,但大**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故该诉讼是因双方的财产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依法进行审理。原审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