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金星加油站诉被告王*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开封市金星加油站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金星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开封市金星加油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5元(已减半)、保全费2390元,共计5845元由原告开封市金星加油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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