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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