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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康*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甲诉被告康*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康*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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