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甲诉被告康*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康*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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