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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发有限公司与李*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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