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民诉被告尹**、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民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尹**、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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