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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合肥达美建**司洛阳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合肥达美建**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合肥**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诉处理;上诉人合肥**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朱*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合肥达美**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合**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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