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洛阳海**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洛阳海**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德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