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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巩义市紫**冶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及原审被告刘**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巩义市紫**冶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及原审被告刘**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巩义市紫**冶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画宝勇、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1元,退还巩义市紫**冶村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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