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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开发部、青岛三**有限公司与郑州**开发部、青岛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开发部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青民申字第42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该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送达存在瑕疵,导致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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