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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胡**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胡**抚养纠纷一案,胡**于2015年7月9日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婚生女赵**变更由胡**抚养,赵**负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5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高广议、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胡**与赵**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10月5日生育长女赵**,2005年12月24日生育次女赵**,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1月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经调解协议长女赵**由赵**抚养,次女赵**由胡**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14)永*初字第32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长女赵**一直跟随胡**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和原则。当事人离婚时,虽协议约定长女赵**由赵**抚养,但赵**实际由胡**抚养。《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现赵**已过十周岁,明确表示愿随胡**生活,故其由胡**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赵**辩称,长女赵**自2014年不上学后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基本生活,不存在抚养和监护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故赵**应向胡**支付二子女的抚养费。由于赵**现无固定工作,不宜确定一次性支付,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参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该院酌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长女赵**年满十八周岁止即2017年10月5日,赵**每年一次性支付给胡**抚养费3766元(9416.10元×40%),于每年10月5日前履行完毕;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次女赵**年满十八周岁止即2023年12月24日,赵**每年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胡**抚养费2354元(9416.10元×25%),于每年10月5日前履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11条、第16条第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变更长女赵**由胡**抚养;二、赵**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一次性支付给胡**抚养费3766元,至长女赵**年满十八周岁止即2017年10月5日,于每年10月5日前履行完毕;自2017年10月6日起,赵**每年一次性支付给胡**抚养费2354元,至次女赵**年满十八周岁止即2023年12月24日,于每年10月5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胡**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次女赵**抚养费,程序违法。本案案由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的焦点应是长女赵**的抚养权变更问题,次女赵**的抚养费支付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被上诉人应另行起诉。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次女赵**的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调解离婚时,被上诉人已自愿放弃次女赵**的抚养费。因此,次女赵**的抚养费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次女赵**的抚养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胡**辩称:鉴于两个子女均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应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程序是否合法;2.上诉人应否支付次女赵**的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第一,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又要求上诉人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本案应定性为抚养纠纷。第二,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互不支付抚养费,系基于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的事实,免于相互支付抚养费,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放弃上诉人支付次女赵**的抚养费,否则上诉人仍有权向被上诉人请求支付长女赵**的抚养费,因此原审程序并无不当。鉴于两个子女现均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应支付其抚养费。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赵**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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