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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立诉称:原、被告原不相识,后经过几次来往相识,在交往不久被告便告诉原告可以帮助原告的亲朋安排较好的工作,但是需要费用。原告于2013年7月开始分数次交给被告总计805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后,却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对于承诺给原告的事项一直未办理。后原告在得知情况后要求被告退还所交付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才退回30000元,但是对于余款775000元被告却一直推诿不给。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遭受极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所收原告的款项775000元及至还款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显示,被告李**以安排办事处、烟厂等工作为名,多次向原告杨**收取款项。因本案所涉款项数额较多,故被告李**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上,原告杨**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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