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顾**、河南利**限公司、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退给原告33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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