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上诉人永**(登封**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河南**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委托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韩**、原审被告李*、李**、吴**、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高*、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鑫**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汪**、汪**、梅**与被告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被告陈**、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