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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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