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晏**与被上诉人王**离婚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晏**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一案,卢**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卢*一初字第439号民事裁定,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08)三民终字第553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卢**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10)卢*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晏**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王**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期间与晏**相识。1998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7月30日,王**与晏**在卢*县文峪乡政府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2O04年3月13日生一男孩晏*。婚后,晏**继续外出打工。2006年王**带儿子到广东省与晏**相聚。同年9月份,因为孩子哭闹,双方发生争吵,王**将儿子晏*留在晏**处,一人回卢*生活。后晏**曾两次回卢*,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07年春节后,晏**又继续外出打工。王**于2008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时,王**称他们是男到女家落户,婚用房是其父母的,结婚陪嫁财产有:四开门(二件)衣柜一套,双人床一付(含二个床头柜),组合沙发一套(一入座、二人座、三人座各一件),电视柜一套(三件),玻璃纲茶几一个,25寸TcL彩电一台;婚后购“雨洁”牌双桶洗衣机一台,“世纪鸟”牌电动车一辆。因王**信奉基督教,而晏**信仰佛教,双方常为信仰问题发生争吵。另查明,王**与晏**婚后所生一子晏*现在随晏**一起生活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王**与晏**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在信仰、性格上存在差异,且晏**长期外出打工,造成双方长时间分居,相互之间交流、沟通较少,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王**提出离婚要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王**与晏**离婚。二、婚生一子晏博由晏**抚养,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直至晏博18周岁,在每年十月一日前支付一年的抚养费。三、王**陪嫁财产有:四开门(二件)衣柜一套,双人床一付(含二个床头柜),组合沙发一套(一入座、二人座、三人座各一件),电视柜一套(三件),玻璃纲茶几一个,25寸TCL彩电一台归原告王**所有。四、婚后财产中“世纪鸟”牌电动车一辆归王**所有;“雨洁”牌双桶洗衣机一台归晏**所有。案件诉讼费4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00元,由王**、晏**各负担350元。

上诉人诉称

晏**上诉称: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前长达五年的相恋和酝酿,夫妻感情甚佳。婚后,夫妻之间相互关心体贴,生活美满幸福。婚生子晏博患有先天性智能痴呆,王**为逃避母亲的责任,才提出离婚要求,只要其放弃离婚念头,双方多沟通、多关心孩子的健康,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另外,原审公告送达文书是程序不当。因此,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二审驳回王**的离婚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王**辩称:我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当初基于同情,在晏**患乙肝期间,陪其看病并给予安慰。生了孩子后没有上班,晏**以工作不稳定养不起我们母子为由,让我们在家而自己在外打工,与别的女孩热恋,对我们母子的生活和医疗费用迟迟不给,在网上称我为前妻,我们和好已不可能。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晏**与王**从相识相知到谈婚论嫁,是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的,结婚后,应当珍惜和呵护双方之间的感情。但面对繁杂的家庭生活,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和很好处理家庭矛盾,特别是生育小孩后,双方不能很好承担养育孩子的重任,又因家庭琐事常常发生争执和猜疑,加之信仰不同,双方长时间分居又不能及时沟通,更加剧了双方感情的破裂,因此,王**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晏**上诉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在聆听王**的陈述意见后,晏**不能说服王**回心转意,双方已失去共同生活基础,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晏**上诉又称原审程序错误,基于原审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晏**的这一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