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南阳**有限公司诉河南**有限公司、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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