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交的案件受理费619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