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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交的案件受理费619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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